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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立法

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自主权”……《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28日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围绕安徽把汽车产业作为“首位产业”这一定位,对依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进行了多项探索。
“作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条例在创新引领、产业链提升、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安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掌握了电池、电机、电控等核心技术,在智能化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培育招引了蔚来、大众(安徽)、比亚迪等一批整车企业,但在零部件产业规模、研发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力等方面仍存短板。
条例中明确,鼓励、支持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等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支持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开展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为完善新能源汽车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条例中涉及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等多项创新举措。
聚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条例还就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等方面做出规定。在促进产业链提升上,条例明确要培育“链主”企业,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鼓励整车企业、动力电池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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